离婚获得抚养权 财产抚养费纠纷-240110-赵鹏-判决和平区-白月明

2025-09-30

01 案情介绍(描述案件的来龙去脉,背景故事)

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。

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2008 年相识,2010 2 月生育女儿,2014 11 月登记结婚,2015 4 月生育儿子。

婚后,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,性格观念差异大,常因琐事产生矛盾。被告还存在赌博行为,严重影响家庭生活,且于2019 年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目前在天津市西青区梨园头女子监狱服刑。

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离婚,女儿由自己抚养,儿子由被告抚养,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,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。被告同意离婚,但主张两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,在服刑期间可由其母亲代为抚养。


02 办案历程(描述本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情况、难点、痛点是什么?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)

代理律师: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赵鹏律师(为原告女方代理

难点与痛点:

子女抚养权争议,被告希望两个孩子都由自己抚养,需结合孩子生活现状、意愿及被告服刑情况,争取对原告有利的抚养安排。

财产分割虽达成一致,但需确保执行过程中无争议,保障原告合法权益。

应对被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诉求,反驳其不合理主张,同时考虑孩子成长的长远利益。

律师应对策略:

收集女儿随原告母亲生活且愿意由父亲抚养的证据,强调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,向法院阐述由原告抚养女儿更符合孩子利益。

协助原告梳理财产情况,确保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、债权债务的划分清晰明确,避免后续纠纷。

在庭审中,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,针对被告主张进行合理抗辩,强调原告抚养女儿的优势以及被告服刑期间抚养孩子的局限性。

03 办案结果(描述本案件最终的结果,哪里开庭?最终判决是什么?)

审理法院: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

法官:白月明

结案时间:2024 4 10

判决结果:

准予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。

双方女儿由原告男方抚养,儿子由被告女方抚养,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母亲代为抚养。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被告刑满释放之月止,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 元。被告每月可至少探望女儿一次,原告予以协助。

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各自的债权归各自,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。

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100 元,由原告男方负担。

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:赵鹏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女方获得女儿的抚养权,避免了被告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可能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局面。同时,在财产分割方面,明确了双方财产、债权债务的归属,保障了原告对自身财产的合法权益。在抚养费问题上,原告自愿支付儿子抚养费的约定也得到法院认可,为原告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安排。

04 坻京律说(本案律师的心得体会)

在离婚案件中,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和子女意愿为重要依据。对于有服刑一方的情况,需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无法亲自抚养的实际,以及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。

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清晰、公平的原则,双方对财产、债权债务的约定应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。

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,精准把握法律适用,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,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要关注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子女的长远发展,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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